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。
继承开始后,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形式的继承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若有遗嘱的,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当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 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 (三)遗弃被继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 (四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
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,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。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不得再提起诉讼。 因此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期限。
法定继承 :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在继承开始之后,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,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子女的概念指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父母的概念指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兄弟姐妹的概念指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代位继承: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: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份额一般均等处理: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况: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可以多分的情况: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况: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遗嘱继承和遗赠 :
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
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
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。
公证遗嘱: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
自书遗嘱:自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代书遗嘱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录音遗嘱: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
口头遗嘱: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为以下人员:
(一)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;
(二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(三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遗嘱的撤销、变更:
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。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。
遗产的处理 :
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
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:
(一)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;
(二)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;
(三)遗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;
(四)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;
(五)遗嘱未处分的遗产。
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
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,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
遗赠抚养协议:
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按照协议,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。
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按照协议,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。
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
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
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。